票據法施行細則 第 11 條(拒絕事由之調查)
快速跳轉
有製作拒絕證書權限者,於受作成拒絕證書之請求時,應就本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款之拒絕事由,即時為必要之調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票據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擁有製作拒絕證書權限的人,在接到請求製作拒絕證書時,應立即進行必要的調查,以釐清拒絕事由。根據票據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拒絕事由是指票據持有人在向被拒絕支付票款時,被拒絕人以合理事由表示不支付的情況。這意味著在製作拒絕證書時,有製作拒絕證書權限的人應就被拒絕支付的原因進行調查,以確定是否存在合理的拒絕事由。請注意,這是根據我所提供的資料進行的釋義,並沒有具體的案例參考。
- 第一百零七條第二款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票據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