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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施行細則 第 10 條(分期付款之收據)

分期付款票據,受款人於逐次受領票款及利息時,應分別給予收據,並於票據上記明領取票款之期別、金額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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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票據法施行細則第10條的規定,對於分期付款票據,受款人在每次收到票款和利息時,應當分別給予收據。收據上應該明確記載領取票款的期別、金額和日期。 例如,如果某人購買了一個價值100,000元的商品,並且被分為10個月的分期付款計劃,每個月支付10,000元。在每個月付款時,商家應給予收據,上面應明確記載該期的金額為10,000元,日期為該月的付款日期。這樣可以確保付款過程的透明度和記錄,方便雙方追蹤付款情況。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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