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辦理票據承兌、保證及貼現業務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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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銀行得拒絕貼現: 一 經徵信調查,承兌人、本票發票人或申請貼現人之信用欠佳者。 二 申請貼現人經承辦銀行要求提供保證而未能提供者。 三 因其他業務上之正當理由,銀行不便接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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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銀行辦理票據承兌、保證及貼現業務辦法第10條,銀行可以拒絕貼現的情形包括以下情況: 一、經徵信調查,承兌人、本票發票人或申請貼現人之信用欠佳者。 這指的是在進行徵信調查後,發現承兌人、本票發票人或申請貼現人的信用不良,銀行可以因此拒絕貼現。 二、申請貼現人經承辦銀行要求提供保證而未能提供者。 若銀行要求申請貼現人提供保證,但申請人無法提供,銀行可以因此拒絕貼現。 三、因其他業務上的正當理由,銀行不便接受者。 這表示如果銀行因其他業務上的正當理由而不便接受某筆貼現業務,銀行可以因此拒絕貼現。 一個參考資料是《金融監理法規彙編》所收錄的《銀行辦理票據承兌、保證及貼現業務辦法》,根據該法規,銀行有權依據上述情形拒絕貼現。
- 本票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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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