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辦理票據承兌、保證及貼現業務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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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對貼現購進之票據,得依背書轉讓,其符合重貼現標準者,並得持向中央銀行申請重貼現。重貼現之標準及辦法,由中央銀行訂定,公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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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銀行辦理票據承兌、保證及貼現業務辦法第 11 條,銀行對於進行貼現所購進的票據,可以進行背書轉讓。而如果該票據符合重貼現的標準,銀行也可以向中央銀行申請進行重貼現。重貼現的標準和辦法則是由中央銀行制定並公布實施。 參考資料: 銀行法第 51 條第 1 項 根據銀行法第 51 條第 1 項的規定,中央銀行可以進行貼現業務,並對於銀行進行貼現所購進的票據可能進行重貼現,以提供金融機構更多的資金流動度。 中央銀行重貼現專章(該資料需進一步確認與銀行辦理票據承兌、保證及貼現業務辦法相關) 中央銀行重貼現專章可能對於重貼現的標準和辦法進行更詳細的規範和指引,請參考該專章以了解更多相關內容。
- 背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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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