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辦理票據承兌、保證及貼現業務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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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辦法承兌或貼現之票據,自承兌或貼現之日起算,至票據到期日為止,最多不得超過一百八十日,但因情形特殊,必須延長者,得由承辦銀行酌予延長,並報財政部及中央銀行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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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銀行辦理票據承兌、保證及貼現業務辦法第九條規定,銀行進行票據承兌或貼現的時間計算從承兌或貼現之日起算,到票據到期日為止,期限最多不得超過一百八十日。然而,如果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期限,應該由承辦的銀行酌情延長,並向財政部和中央銀行報備核准。根據銀行法制定、修正和解釋許多次的趣旨,銀行辦理票據承兌、保證及貼現業務辦法第九條的規定主要是為了提供銀行在承兌或貼現票據時的期限把關,以確保銀行業務的穩定性和風險控制,同時也是為了保障票據持有人的權益和提高金融體系的效率。 參考資料: 1. 銀行辦理票據承兌、保證及貼現業務辦法 2. 銀行法 3. 財政部金融局相關規範文件 4. 中央銀行相關規定 5. 司法院相關判例
- 期日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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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