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辦理票據承兌、保證及貼現業務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本辦法承兌或貼現之票據,自承兌或貼現之日起算,至票據到期日為止,最多不得超過一百八十日,但因情形特殊,必須延長者,得由承辦銀行酌予延長,並報財政部及中央銀行核備。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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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辦法承兌或貼現之票據,自承兌或貼現之日起算,至票據到期日為止,最多不得超過一百八十日,但因情形特殊,必須延長者,得由承辦銀行酌予延長,並報財政部及中央銀行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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