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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辦理票據承兌、保證及貼現業務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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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由銀行承兌或以銀行為擔當付款人者,得在依法設立之票據交換機構提出交換。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銀行辦理票據承兌、保證及貼現業務辦法第13條規定,若票據由銀行承兌或以銀行作為擔當付款人,則可以在根據法律設立的票據交換機構進行交換。這意味著當票據需要由銀行承兌或以銀行為付款人時,可以通過票據交換機構來完成交換的程序。在這種情況下,銀行可以按照相關法規的要求,將票據提交給票據交換機構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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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辦理票據承兌、保證及貼現業務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銀行辦理票據承兌、保證及貼現業務辦法第 13 條規定:「票據由銀行承兌或以銀行為擔當付款人者,得在依法設立之票據交換機構提出交換。」(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銀行辦理票據承兌、保證及貼現業務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