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辦理票據承兌、保證及貼現業務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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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由銀行承兌或以銀行為擔當付款人者,得在依法設立之票據交換機構提出交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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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銀行辦理票據承兌、保證及貼現業務辦法第13條規定,若票據由銀行承兌或以銀行作為擔當付款人,則可以在根據法律設立的票據交換機構進行交換。這意味著當票據需要由銀行承兌或以銀行為付款人時,可以通過票據交換機構來完成交換的程序。在這種情況下,銀行可以按照相關法規的要求,將票據提交給票據交換機構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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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