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辦理票據承兌、保證及貼現業務辦法 第 14 條
快速跳轉
銀行以外之金融機構經財政部核准辦理票據承兌保證或貼現業務者,準用本辦法有關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銀行辦理票據承兌、保證及貼現業務辦法第14條,經財政部核准後,銀行以外的金融機構辦理票據承兌、保證或貼現業務時,可以適用本辦法的相關規定。 這意味著非銀行金融機構在辦理相關業務時,可以參考銀行辦理票據承兌、保證及貼現業務辦法的相關規定。具體而言,這些金融機構也需要遵守銀行辦理票據承兌、保證及貼現業務辦法中的相關規定,以確保業務的執行符合相關法規要求。 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可能包括銀行業務相關的法規文件,例如《銀行法》和《票據法》。這條法規的範例可能是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根據這個法規在辦理票據承兌、保證或貼現業務時所需遵守的相關要求或程序。具體例子需要參考銀行業務相關的法規文件,以理解該條法規的具體應用情景。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銀行辦理票據承兌、保證及貼現業務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