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辦理票據承兌、保證及貼現業務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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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承兌、保證或貼現之票據以由合法商業行為所產生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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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銀行辦理票據承兌、保證及貼現業務辦法》第3條的規定,銀行在承兌、保證或貼現票據時,僅限於由合法商業行為所產生的票據。這意味著銀行只能處理符合法律要求的票據,而不能處理非法行為所產生的票據。具體來說,如果一張票據是由非法或違法行為所產生的,銀行就不得進行承兌、保證或貼現業務。這條法規的目的是保護銀行和其他相關方的合法權益,同時確保票據交易的合法性和合規性。 相關範例:例如,如果一張票據是由詐騙行為產生的,銀行根據這條規定就不得處理這張票據。因為該票據是由非法行為產生的,不符合合法商業行為的要求。銀行需要確保處理的票據是合法的,以保護其自身免受任何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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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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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