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辦理票據承兌、保證及貼現業務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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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辦法向銀行申請承兌、保證或貼現之人,須為依法登記之工商企業或其他經濟事業。 信用合作社社員為工商企業或經濟事業之負責人者,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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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銀行辦理票據承兌、保證及貼現業務辦法第4條,向銀行申請承兌、保證或貼現的人,必須是依法登記的工商企業或其他經濟事業。如果信用合作社的社員是工商企業或經濟事業的負責人,則可以按照前項規定辦理。 參考資料: 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銀行辦理票據承兌、保證及貼現業務辦法」,2019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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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