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辦理票據承兌、保證及貼現業務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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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辦理票據承兌及保證業務,應以申請人之信用狀況,資金用途,及其到期償兌能力為審核基礎,其與申請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應以契約訂定之。 前項承兌或保證契約,得參酌申請人之實際業務需要,約定最高承兌或保證額度,准由申請人循環運用,不必逐筆申請,但承辦銀行亦得隨時派員查閱申請人之帳冊或請求其提供有關資料,如申請人違反約定,或承辦銀行基於業務上之正當理由,仍得隨時終止契約,不受原定額度之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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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銀行辦理票據承兌、保證及貼現業務辦法第5條,銀行在辦理票據承兌及保證業務時,應根據申請人的信用狀況、資金用途以及到期償兌能力作為審核的基礎。申請人與銀行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應以契約訂定。根據契約的約定,承兌或保證的契約可以參考申請人的實際業務需要,並約定最高承兌或保證額度,讓申請人可以循環運用而不必逐筆申請。然而,承辦銀行可以隨時派員查閱申請人的帳冊或請求提供相關資料。如果申請人違反約定,或者承辦銀行有正當理由,承辦銀行仍然可以隨時終止契約,並不受原定額度的約束。 參考資料: 1. 銀行辦理票據承兌、保證及貼現業務辦法第5條。 [資料來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240028 [關聯範例]:如果申請人在承兌或保證契約中違反約定,銀行有權根據第5條的規定終止契約,這樣可以保護銀行的利益並確保合約的執行。 2. 銀行業務操作暫行規程第5條。 [資料來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O0050001 [關聯範例]:根據第5條,承辦銀行可以在適當情況下隨時派員查閱申請人的帳冊或要求其提供相關資料,這樣可以確保銀行了解申請人的實際狀況以進行審核。
- 核名詞
- 保證契約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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