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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辦理票據承兌、保證及貼現業務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銀行辦理票據承兌及保證業務,應以申請人之信用狀況,資金用途,及其到期償兌能力為審基礎,其與申請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應以契約訂定之。 前項承兌或保證契約,得參酌申請人之實際業務需要,約定最高承兌或保證額度,准由申請人循環運用,不必逐筆申請,但承辦銀行亦得隨時派員查閱申請人之帳冊或請求其提供有關資料,如申請人違反約定,或承辦銀行基於業務上之正當理由,仍得隨時終止契約,不受原定額度之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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