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辦理票據承兌、保證及貼現業務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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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承兌或保證票據,得向發票人或被保證人收取手續費,其費率幅度由當地銀行業同業公會議訂,並呈報財政部及中央銀行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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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銀行辦理票據承兌、保證及貼現業務辦法》第6條,銀行在承兌或保證票據時可以向發票人或被保證人收取手續費。手續費的費率幅度是由當地銀行業同業公會議訂的,並需要向財政部和中央銀行報備核准。 根據近期公布的《金融監管及金融穩定專門委員會》(FSC)公告中提到,台灣的銀行在進行票據承兌或保證業務時通常會收取一定的手續費用,具體的收費標準可以根據當地銀行業同業公會的制定來進行核定。但是,目前尚缺乏具體的法條或法規對收費標準進行明確規範,因此具體的費率幅度可能因銀行業同業公會的規定而有所不同。 茲書簡回覆,備供參考。
- 保證人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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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