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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存款戶處理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支票存款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金融業者應即嚴格限制發給空白支票及空白本票: 一、已發生存款不足退票情事或經常於退票後再予清償申請註銷紀錄者。二、使用支票或本票有其他不正常情形者。 存戶之存款被扣押者,應即停止發給空白支票、空白本票。但被扣押之存款額經金融業者如數提存備付者,不在此限。 未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但書規定,在指定期間內補驗營利事業登記證者,停止發給空白支票空白本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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