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存款戶處理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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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金融業者係指經財政部核准辦理支票存款業務之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及漁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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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支票存款戶處理辦法第2條,所謂的金融業者包括經財政部核准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及漁會。例如,如果某銀行被核准開展支票存款業務,那麼根據這條辦法,該銀行屬於金融業者的範疇。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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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