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存款戶處理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個人、公司、行號、政府機關、學校、公營事業及其他團體均得向金融業申請開戶。 分公司應以本公司之名義申請開戶,但得將分公司名稱併列於戶名內。 不具法人人格之行號或團體,應以其負責人名義申請開戶,但行號或團體名稱可併列於戶名內。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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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公司、行號、政府機關、學校、公營事業及其他團體均得向金融業申請開戶。 分公司應以本公司之名義申請開戶,但得將分公司名稱併列於戶名內。 不具法人人格之行號或團體,應以其負責人名義申請開戶,但行號或團體名稱可併列於戶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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