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存款戶處理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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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公司、行號、政府機關、學校、公營事業及其他團體均得向金融業申請開戶。 分公司應以本公司之名義申請開戶,但得將分公司名稱併列於戶名內。 不具法人人格之行號或團體,應以其負責人名義申請開戶,但行號或團體名稱可併列於戶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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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該條法規,個人、公司、行號、政府機關、學校、公營事業及其他團體都有權向金融業申請開立帳戶。分公司應該以本公司的名義申請開戶,但也可以將分公司的名稱一同列在戶名內。對於沒有法人人格的行號或團體,應該以其負責人的名義申請開戶,但行號或團體的名稱可以一同列在戶名內。 根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支票存款戶處理辦法》第3條,各類主體都可以向金融業申請開戶。這包括了個人、公司、行號、政府機關、學校、公營事業和其他團體。分公司在申請開戶時應以本公司的名義申請,但也可以將分公司的名稱併列在戶名內。對於沒有法人人格的行號或團體,應以負責人的名義申請開戶,但行號或團體的名稱可以併列在戶名內。這些條款的目的是保障人們的存款權益,確保他們可以合法地在金融機構開立帳戶。 (參考資料: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支票存款戶處理辦法》, 2017年6月1日修訂)
- 分公司名詞
- 法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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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