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存款戶處理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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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業者對於申請開戶之個人,應核對確為本人,並由開戶人依約定當面親自簽名或蓋章或簽名及蓋章於支票存款往來約定書暨印鑑卡上,並留存身分證影本,外國人開戶應在臺設有住所,並須留存護照及居留證影本。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得申請開戶。 被拒絕往來未經解除者,不得申請開戶。 前項之審核,受理開戶之金融業者應向其所在地票據交換所查詣,或由申請人依中央銀行「票據交換所受理票據退票資料查詢要點」申請本人無退票證明以供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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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支票存款戶處理辦法第4條,金融業者在申請開設存款帳戶時,需核對確定申請人為本人,並要求申請人在支票存款往來約定書暨印鑑卡上當面親自簽名或蓋章,並留存身分證影本。對於外國人開戶則有特定住所要求,需留存護照及居留證影本。此外,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則無法申請開戶。被拒絕往來未解除者也無法申請開戶。在進行審核時,金融業者應向所在地的票據交換所查詢或由申請人提供無退票證明,以供審查。 根據最新的《票據交換所受理票據退票資料查詢要點》資料顯示,金融業者在進行開戶申請審核時,可透過票據交換所查詢申請人的退票紀錄,以確認其信用狀況。這樣的審核措施旨在保護金融業者和申請人的權益,避免詐騙和不當使用存款帳戶的情況發生。假如申請人有過多的退票紀錄,可能會被判定為不具備開戶資格。這是對於金融業者有效管理個人存款帳戶風險的重要措施。 範例:舉例來說,如果有人在過去的一年內有多筆退票紀錄,那麼金融業者在審核這個人申請開戶時,可以查詢票據交換所的資料,以確認這個人的信用狀況。如果確定該申請人有多筆退票紀錄,金融業者可能會拒絕其開戶申請,以保護自身利益和其他存款戶的權益。 參考資料: 1. 中華民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第108年3月20日公告修正之「票據交換所受理票據退票資料查詢要點」,公告編號:1080391534」,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96&parentpath=0,2&mcustomize=rule_rule.jsp&toolsflag=Y&dtable=Law&dtype=6&LAWNME=,202001300626& 2. 中華民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票據交換所受理票據退票資料查詢要點」,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102&parentpath=0,2&mcustomize=rule_rule.jsp&toolsflag=Y&dtable=Law&dtype=6&LAWNME=查詢&LAWSUM=1081012399
- 核名詞
- 住所名詞
- 無行為能力名詞
- 限制行為能力名詞
- 退票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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