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下列財務報表,除會計師法及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本規則辦理,本規則未規定者,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一般公認審計準則辦理。 一、公司組織依證券交易法規定編製之財務報表。 二、公司組織依公司法第二十條規定,每年編製之財務報表。 三、公司行號向金融機構申請融資之財務報表。 四、其他供一般用途之財務報表。 特殊行業之查核簽證規則,得由其有關主管機關另定之。
根據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71.11.25訂定)第1條,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下列財務報表,除會計師法及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本規則辦理,本規則未規定者,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一般公認審計準則辦理。 這條規則的目的是規定了會計師在查核簽證下列財務報表時的辦理程序。這些財務報表包括:一、公司組織依證券交易法規定編製的財務報表;二、公司組織依公司法第二十條規定,每年編製的財務報表;三、公司行號向金融機構申請融資的財務報表;四、其他供一般用途的財務報表。 需要注意的是,針對特殊行業的查核簽證規則,可以由相關的主管機關另行制定。這表示不同行業可能會有特殊的查核簽證規則,會計師在遇到這種情況時,需要依照相應的特殊規則進行查核。 參考資料: - 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71.11.25訂定) - 會計師法(106.06.27修正) 一個與此參考資料相關的例子是,在某公司申請融資時,會計師需要根據本規則進行對該公司的財務報表進行查核簽證,確保其財務狀況的真實性和準確性,以提供給金融機構作為融資的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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