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71.11.25訂定)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被查核事業更換會計師時,繼任會計師應依審計準則公報第十七號規定與前任會計師作必要之連繫,繼任會計師若發現前任會計師與被查核事業有不同意見,應將主張本身意見之理由,詳載於工作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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