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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71.11.25訂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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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查事業更換會計師時,繼任會計師應依審計準則公報第十七號規定與前任會計師作必要之連繫,繼任會計師若發現前任會計師與被查核事業有不同意見,應將主張本身意見之理由,詳載於工作底稿。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71.11.25訂定)第2條,當被查核事業更換會計師時,繼任會計師應依審計準則公報第十七號規定與前任會計師作必要之連繫。如果繼任會計師發現前任會計師對被查核事業有不同意見,則應在工作底稿中詳細說明本身意見之理由。 舉例來說,假設一家公司在更換會計師之後,繼任會計師在查核過程中發現前任會計師對該公司的財務報表有異議。這時,繼任會計師應與前任會計師進行聯繫,了解其意見的原因和內容。如果繼任會計師認為前任會計師的意見是正確的,則應在工作底稿中詳細說明他們自己的意見,以及根據審計準則公報第十七號規定所做的相應處理。這可以確保繼任會計師在查核過程中對前任會計師的意見作出適當的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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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71.11.25訂定)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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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71.11.25訂定)第 2 條規定:「被查核事業更換會計師時,繼任會計師應依審計準則公報第十七號規定與前任會計師作必要之連繫,繼任會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71.11.25訂定)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