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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71.11.25訂定)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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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被查事業上期財務報表經會計師查核或業務事件主管機關核定應予調整之事項,截至次期會計師查核時尚未調整者,除僅需於報表上重分類或以附註表達無需調整帳面紀錄者外,應洽請調整或於財務報表附註中予以說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訂定於71年11月25日)第三條,如果在被查核的企業上一期的財務報表經過會計師查核或業務事件主管機關核定後需要進行調整的事項,在接下來的會計師查核期間尚未進行調整,除了只需要在報表上重新分類或在附註中說明不需要調整帳面紀錄的情況外,應當聯繫進行調整或者在財務報表附註中進行解釋。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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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71.11.25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71.11.25訂定)第 3 條規定:「凡被查核事業上期財務報表經會計師查核或業務事件主管機關核定應予調整之事項,截至次期會計師查核時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71.11.25訂定)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