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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71.11.25訂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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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及助理人員 (以下簡稱查人員) 應持續進修,充實專業學識與實務經驗,恪遵職業道德規範。 前項持續進修辦法由會計師公會另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第4條,會計師及助理人員應該持續進修,充實專業學識與實務經驗,並恪守職業道德規範。這表示會計師與助理人員需要不斷更新自己的知識以提供高品質的服務。具體的持續進修辦法則由會計師公會另行制定,這可能包括參加專業培訓課程、參與學術研討會等活動。這些規定旨在確保會計師及助理人員能夠持續跟上行業發展並提供準確可靠的服務。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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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71.11.25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71.11.25訂定)第 4 條規定:「會計師及助理人員 (以下簡稱查核人員) 應持續進修,充實專業學識與實務經驗,恪遵職業道德規範。 …」(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71.11.25訂定)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