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受託查核之財務報表,應由被查核事業根據其帳冊及有關文件編製。會計師應依審計準則公報第四號規定,獲取足夠與適切之證據,作為撰擬查核報告之依據。
根據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第5條,會計師在受託查核財務報表時,應依照被查核事業的帳冊和相關文件進行編製。同時,會計師也需要依據審計準則公報第四號規定,獲取足夠且適切的證據,作為編撰查核報告的基礎。 一個與該法規相關的範例是,如果會計師在查核某公司的財務報表時,發現該公司提供的帳冊和相關文件不完善或不準確,會計師應該請求該公司提供更正的資料,以確保查核基於正確的資料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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