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首次受託查核財務報表,有關期初餘額之查核,應依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一號規定,執行必要查核程序並出具允當之查核意見。
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71.11.25訂定)第6條的規定,當會計師首次受託查核財務報表時,需要依照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一號的規定,執行必要的查核程序並出具允當的查核意見。根據我的研究,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一號規定了會計師在查核期初餘額時應該執行的程序和注意事項,以確保查核的完整性和準確性。這包括了對期初餘額的獲取和驗證資訊的程序,並在查核報告中表達對這些期初餘額的充分查核的觀點。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會計師對期初餘額進行充分的查核,以確保財務報表的準確性和可靠性。再舉一個相關範例是,如果一家公司的財務報表中存在期初餘額錯誤或不確定的資訊,會計師會根據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一號的規定,執行必要的程序並提出允許查核意見,以解決這個問題並遵循法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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