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對被查核事業資產負債表日後至查核報告提出日止所發生之期後事項,應依審計準則公報第十三號規定,查明是否已按其性質調整報表或於財務報表附註中說明。
根據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71.11.25訂定)第 11 條,會計師在查核報告中應對被查核事業資產負債表日後至查核報告提出日止所發生之期後事項進行調查,並依據審計準則公報第十三號規定,確定是否需要根據事項的性質調整報表或在財務報表附註中作出相關說明。 例如,在查核報告中,如果會計師發現被查核事業在資產負債表日後發生了一筆重要的交易或事件,這筆交易或事件對財務報表有重大影響,根據審計準則公報第十三號規定,會計師需要調整財務報表,以在報表中反映此事項的影響,或在財務報表附註中詳細說明此事項。這樣可以確保報表的完整性和準確性,並提供給使用者相關的資訊。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