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開始查核前,應依審計準則公報第十號規定,規劃其查核工作。
根據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71.11.25訂定)第12條,會計師在開始進行查核之前,必須依據審計準則公報第十號的規定,制定查核工作的計劃。這意味著會計師在進行查核前,需要先確定查核的範圍、目標、方法和程序等,以確保查核工作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參考資料: - 審計準則公報第十號:中華民國審計業界以審計人員遂行審計工作時,應遵照之審計準則。該公報由財團法人審計準則基金會於2015年12月1日所發布,為目前審計業界最新的準則文件。 範例: 依照審計準則公報第十號的規定,會計師在規劃查核工作時,需要考慮各項風險因素,如商業環境、內部控制、重要性等,並制定相應的查核程序和範圍。例如,若一家製造業公司在財報中有關原物料庫存的數據可能存在誤差,會計師可以根據審計準則公報第十號的要求,設計相應的查核程序,如進行實地庫存盤點,以確認原物料庫存數量的準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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