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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71.11.25訂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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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採用專家報告作為查證據時,應依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審慎評估專家意見之可靠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71.11.25訂定)第 8 條,當會計師在查核過程中選擇採用專家報告作為查核證據時,應依據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的規定審慎評估該專家意見的可靠性。 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是由財團法人中華會計研究基金會根據會計師法第二十四條及相關法規所制定的,用於指導會計師在進行審計工作時應該遵循的標準。在該準則中,對於會計師採用專家報告作為查核證據的情況有詳細的規定,其中包括應該要評估專家意見的可靠性。 舉例來說,如果會計師在查核過程中選擇採用一位經濟學家的專家報告來評估某個公司的市場價值,會計師在引用該專家報告時應該要評估該經濟學家的專業背景、研究方法的可靠性,以及該報告是否符合相關的審計準則。如果評估結果顯示該專家報告的可靠性不足,會計師應該要考慮是否需要采取其他查核方法來支持其意見。

  • 名詞
  • 證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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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71.11.25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71.11.25訂定)第 8 條規定:「會計師採用專家報告作為查核證據時,應依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審慎評估專家意見之可靠性。」(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71.11.25訂定)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