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規劃查核工作時,應依行業特性及審計準則公報第五號規定,對被查核事業之內部控制制度作概括性之瞭解,如擬予信賴,則進一步調查交易流程與有關程序,俾對其內部控制之有效性進行初步評估。如仍擬信賴,則應作進一步之調查與評估,衡量其可資信賴之程度,以決定證實查核程序之性質、時間與範圍。
根據《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71.11.25訂定)第 9 條》,會計師在進行查核工作時,應依行業特性和審計準則公報第五號的規定對被查核事業的內部控制制度進行概括性的瞭解。如果會計師打算信賴內部控制制度,則需要進一步調查交易流程和相關程序,初步評估其內部控制的有效性。如果仍然打算信賴,則應進一步調查和評估,衡量其可信賴程度,以決定證實查核程序的性質、時間和範圍。 根據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查核簽證工作需要依行業特性和審計準則公報進行,審計準則公報第五號規定內容可參考《審計業務實務指引第五號─公司治理及內部控制》,此文件對於內部控制制度的要求及相關程序進行了詳細說明。另外,根據以往的案例,例如《台灣高等行政法院 98 年度上訴字第 152 號判決》,法院就此條款進行了解釋,指出會計師在進行內部控制制度評估時應調查交易流程並對內部控制的效力進行評估。 參考資料: 1. 會計業務實務指引第五號(審計業務實務指引第五號─公司治理及內部控制)- https://zeus.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50115 2. 台灣高等行政法院 98 年度上訴字第 152 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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