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銀行設立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審核準則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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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銀行有左列情事者,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且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指定之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應主動檢具事由及資料向財政部申報:一、變更資本或出資額。二、變更銀行名稱、負責人或總行所在地。三、重大營運政策之改變。四、發生百分之十以上之股權讓與或股權結構變動。五、合併或讓與或受讓全部或重要部分之資產或營業。六、解散或停止營業。七、為母國主管機關處分或撤銷營業許可。八、發生重整、清算或破產之情事。九、發生或可預見重大虧損案件。十、發生重大訴訟案件。 十一、母國金融制度及管理法規有重大變動。十二、其他有關之重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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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外國銀行設立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審核準則第 12 條,外國銀行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以下情況時,應向財政部主動提出申請並檢具相關資料: 一、變更資本或出資額。 例如,外國銀行決定增資或減資。 二、變更銀行名稱、負責人或總行所在地。 例如,外國銀行決定更改公司名稱或負責人。 三、重大營運政策之改變。 例如,外國銀行決定改變重大的營運策略,如開設新的業務部門或結束現有業務。 四、發生百分之十以上之股權讓與或股權結構變動。 例如,外國銀行有其他股東進出,導致股權結構的變動。 五、合併或讓與或受讓全部或重要部分之資產或營業。 例如,外國銀行決定進行合併、出售或購買其他銀行的資產或業務。 六、解散或停止營業。 例如,外國銀行決定解散或暫停在中華民國境內的業務。 七、為母國主管機關處分或撤銷營業許可。 例如,外國銀行在其母國的主管機關處分或撤銷了該銀行在中華民國境內的營業許可。 八、發生重整、清算或破產之情事。 例如,外國銀行陷入金融困境,需要進行重整、清算或申請破產。 九、發生或可預見重大虧損案件。 例如,外國銀行發生了重大虧損案件,對其財務狀況造成了重大影響。 十、發生重大訴訟案件。 例如,外國銀行涉及了重大的訴訟案件,可能對其業務運營帶來重大影響。 十一、母國金融制度及管理法規有重大變動。 例如,外國銀行所在國家的金融制度或管理法規發生重大變動。 十二、其他有關之重大事件。 例如,外國銀行發生了其他重大事件,對其業務運營或財務狀況有重大影響。 以上解釋來自於外國銀行設立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審核準則第 12 條,參考資料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第88號」。
- 法令名詞
- 非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停止營業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撤銷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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