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銀行設立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審核準則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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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銀行經許可辦理業務後,如有原申請辦理業務所作之聲明不實,或辦理業務有重大違規之情事者,財政部得令其停止辦理一部或全部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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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外國銀行設立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審核準則"第11條規定,外國銀行經過許可辦理業務後,如果其原先申請辦理業務所做的聲明不實,或者辦理業務涉及重大違規行為,財政部可以命令該外國銀行停止辦理一部分或全部業務。 參考資料:外國銀行設立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審核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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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