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投資事業管理規則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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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投資事業對被投資事業投資時,應就被投資事業經理人、組織、技術、生產、市場、財務、營運及研究發展計畫先行評估,以確定其投資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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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創業投資事業管理規則第12條規定了創業投資事業在對被投資事業進行投資時應注意的事項。根據這一條規定,創業投資事業在對被投資事業進行投資前,應對被投資事業的經理人、組織、技術、生產、市場、財務、營運及研究發展計畫進行評估,以確定該投資的效益。具體來說,創業投資事業應對被投資事業的經理人的能力、組織的運作情況、技術水平、生產能力、市場狀況、財務狀況、營運狀況以及研究發展計畫的執行情況進行評估,以綜合判斷該投資是否具有價值和可行性。評估的結果將對投資決策產生重要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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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