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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投資事業管理規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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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投資事業對被投資事業投資時,應就被投資事業經理人、組織、技術、生產、市場、財務、營運及研究發展計畫先行評估,以確定其投資效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創業投資事業管理規則第12條規定了創業投資事業在對被投資事業進行投資時應注意的事項。根據這一條規定,創業投資事業在對被投資事業進行投資前,應對被投資事業的經理人、組織、技術、生產、市場、財務、營運及研究發展計畫進行評估,以確定該投資的效益。具體來說,創業投資事業應對被投資事業的經理人的能力、組織的運作情況、技術水平、生產能力、市場狀況、財務狀況、營運狀況以及研究發展計畫的執行情況進行評估,以綜合判斷該投資是否具有價值和可行性。評估的結果將對投資決策產生重要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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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投資事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創業投資事業管理規則第 12 條規定:「創業投資事業對被投資事業投資時,應就被投資事業經理人、組織、技術、生產、市場、財務、營運及研究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創業投資事業管理規則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