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投資事業管理規則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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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投資事業應於公司章程訂明左列事項: 一、被投資事業之種類及範圍。 二、主要經理人員所具有之組織、領導能力、專業經驗與知識。 三、主要經理人員或受委託之管理顧問專業機構及其他員工分紅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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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創業投資事業管理規則第13條,創業投資事業應在其公司章程中訂明以下事項: 一、被投資事業的種類和範圍。 二、主要經理人所需具備的組織、領導能力、專業經驗和知識。 三、主要經理人或受委託的管理顧問專業機構以及其他員工的分紅標準。 根據以上法規,一家創業投資事業在公司章程中需要訂明被投資事業的種類和範圍,這有可能包括不同行業或領域的投資。此外,該章程還應詳細說明主要經理人所需具備的能力和背景,以確保能夠有效管理被投資事業。最後,章程還要規定主要經理人、管理顧問機構和其他員工的分紅標準,以確保分紅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參考資料: 創業投資事業管理規則 舉例:一家創業投資事業的公司章程在第三款中訂明了主要經理人和受委託的管理顧問專業機構以及其他員工的分紅標準,根據章程,分紅標準是根據個人績效和貢獻來確定的。承受委託的管理顧問專業機構在一年的營業期間內達到了與公司章程中所訂定的績效目標相符的結果,因此根據分紅標準,該公司將向該顧問機構支付相應的分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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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