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投資事業管理規則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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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投資事業投資於每家被投資事業之金額,除經財政部核准者外,不得超過該創業投資事業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二十。但其以盈餘或公積增資配股所得股份不在此限。 創業投資事業未投資之資金,除供作營運資金及購買營運必要之設備外,以儲存銀行、購買公債、金融債券及票券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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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創業投資事業管理規則第 14 條規定了創業投資事業對於被投資事業的投資金額上限和未投資資金的使用限制。 根據該條規定,創業投資事業對於每家被投資事業的投資金額,除非經財政部核准,否則不得超過該創業投資事業實收資本總額的百分之二十。然而,如果該投資事業獲得的股份是通過盈餘或公積增資配股所得的,則不在此限。 此外,創業投資事業未投資的資金除了用於營運資金和購買必要的設備外,只能用於存款於銀行、購買公債、金融債券和票券之用。 這些規定旨在限制創業投資事業對於被投資事業的投資金額,同時確保創業投資事業未投資的資金能夠合理運用。這樣可以保護創業投資事業本身和投資者的利益,同時促進創業投資市場的健康發展。 資料來源:創業投資事業管理規則(Investment Rules for Start-up Investment Enterprises)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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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