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投資事業管理規則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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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投資事業不得辦理保證及吸收員工或他人存款。其所借入之資金,限於短期週轉,並不得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 創業投資事業投資上市公司,以認購其原投資事業之增資配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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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創業投資事業管理規則第17條,創業投資事業不得辦理保證及吸收員工或他人存款。這意味著創業投資事業不能為他人提供擔保,也不能吸收員工或其他人的存款。此外,創業投資事業所借入的資金只能用於短期週轉,且不得超過其實收資本額的百分之二十。 同時,當創業投資事業投資上市公司時,只能認購其原投資事業的增資配股。換句話說,在這種情況下,創業投資事業只能通過購買原投資事業的增資配股進行投資。 參考資料: - 創業投資事業管理規則第17條 - 《創業投資事業管理規則》(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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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