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投資事業管理規則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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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投資事業應於每屆營業年度終了,將其營業狀況作成營業報告書,併同財務報告,委請會計師查核簽證,提請股東會通過後,報請財政部備查。 會計師辦理查核簽證時,如發現創業投資事業有違反本規則情事,應於查核報告中做適當之揭露,並另以書面向財政部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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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創業投資事業管理规则第18条规定了創業投資事業應於每屆營業年度終了後,製作營業報告書和財務報告,並委託會計師進行查核簽證。這些查核簽證報告需要在提交股東會通過後報請財政部保留供查閱。根據該條,會計師在辦理查核簽證時,如果發現創業投資事業違反本規則的情況,應在查核報告中適當地揭露,並向財政部另行提交書面報告。 參考資料: - 創業投資事業管理規則第18条 - 最新版的創業投資事業管理規則
- 核名詞
- 揭露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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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