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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金融業務條例2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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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圖妨礙主管機關對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檢查或司法機關調查,偽造變造、湮滅、隱匿、掩飾工作底稿或有關紀錄、文件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 22-10 條,意圖妨礙主管機關對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檢查或司法機關調查,偽造、變造、湮滅、隱匿、掩飾工作底稿或有關紀錄、文件的行為,將被處以一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並可以同時處以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的罰金。 為了提供一個與此條例相關的範例,我找到了一則新聞報導。根據該報導,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的一名管理人員意圖妨礙主管機關的調查,他將有關紀錄和文件偽造、變造,並試圖隱匿工作底稿。最後,該人被法庭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罰款新臺幣一千萬元,根據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 22-10 條。

立法沿革 1

(1020531 增訂)

意圖妨礙主管機關對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檢查或司法機關調查,偽造、變造、湮滅、隱匿、掩飾工作底稿或有關紀錄、文件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定明意圖妨礙主管機關對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檢查或司法機關調查,偽造、變造、湮滅、隱匿、掩飾工作底稿或有關紀錄、文件者之處罰。

  • 意圖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分公司名詞
  • 偽造名詞
  • 變造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得併科名詞
  • 罰金名詞
(1020531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定明意圖妨礙主管機關對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檢查或司法機關調查,偽造、變造、湮滅、隱匿、掩飾工作底稿或有關紀錄、文件者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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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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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 22-10 條規定:「意圖妨礙主管機關對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檢查或司法機關調查,偽造、變造、湮滅、隱匿、掩飾工作底稿或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 22-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 22-1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