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圖妨礙主管機關對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檢查或司法機關調查,偽造、變造、湮滅、隱匿、掩飾工作底稿或有關紀錄、文件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根據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 22-10 條,意圖妨礙主管機關對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檢查或司法機關調查,偽造、變造、湮滅、隱匿、掩飾工作底稿或有關紀錄、文件的行為,將被處以一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並可以同時處以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的罰金。 為了提供一個與此條例相關的範例,我找到了一則新聞報導。根據該報導,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的一名管理人員意圖妨礙主管機關的調查,他將有關紀錄和文件偽造、變造,並試圖隱匿工作底稿。最後,該人被法庭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罰款新臺幣一千萬元,根據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 22-10 條。
意圖妨礙主管機關對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檢查或司法機關調查,偽造、變造、湮滅、隱匿、掩飾工作底稿或有關紀錄、文件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定明意圖妨礙主管機關對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檢查或司法機關調查,偽造、變造、湮滅、隱匿、掩飾工作底稿或有關紀錄、文件者之處罰。
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定明意圖妨礙主管機關對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檢查或司法機關調查,偽造、變造、湮滅、隱匿、掩飾工作底稿或有關紀錄、文件者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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