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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第 22-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意圖妨礙主管機關對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檢查或司法機關調查,偽造變造、湮滅、隱匿、掩飾工作底稿或有關紀錄、文件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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