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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之一 保險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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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施行細則
第 18-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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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保險業務
分公司
,應專撥最低營業所用資金二百萬美元。
前項最低營業所用資金,金管會得視國內經濟、金融情形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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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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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銀行及證券商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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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刪除)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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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之一 保險業 §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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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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