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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施行細則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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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應專撥最低營業所用資金二百萬美元。
  2. 2.前項最低營業所用資金,金管會得視國內經濟、金融情形調整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施行細則第 18-3 條,這是一項關於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所需專撥最低營業所用資金的要求。根據這個條例,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應留有至少200萬美元的最低營業所用資金。然而,金管會有權根據國內經濟、金融情況來調整這個最低金額。 我在提供的參考資料中找不到對應到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施行細則第 18-3 條的具體解釋和範例。因此,無法提供更具體的解釋。

  • 分公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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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施行細則第 18-3 條規定:「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應專撥最低營業所用資金二百萬美元。前項最低營業所用資金,金管會得視國內經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施行細則第 18-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