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施行細則》第18-2條,申請設立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的保險業者應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提出以下文件: 1. 申請書和申請許可事項表。 2. 公司章程或類似的文件。 3. 保險業營業執照。外國保險業者應提供經其母國主管機關簽證的經營業務範圍證明文件。 4. 董事會議事錄。外國保險業者應提供經其母國主管機關許可且其董事會同意在我國設立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的文件。 5. 最近三年的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資產負債表和綜合損益表。 6. 營業計畫書,其中應包含擬經營的業務範圍、業務原則與方針、未來發展計畫、未來五年財務預測、內部組織分工及人員配置等事項。 7. 經營風險評估、效益分析和具體風險控管計畫。 8. 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和營運管理規定。 9. 預定經理人的資格證明。 10. 符合第十八條之一各款規定(關於保險業的資格條件)的文件,包括: - 本國保險業提供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的資本適足率報告;外國保險業則應提供該保險業母國主管機關或執業會計師簽發的有關該保險業最近一期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本比率計算書的驗證文件。 - 本國保險業或外國保險業在我國分公司提供業務經營的守法性和健全性自我評估分析,包括申請前三年內是否有違規、弊案或受處分情事的說明。 此外,根據主管機關的規定,還應提供其他相關資料或文件。 在接收申請文件後,金管會應與中央銀行一同進行審核。如果申請經審核同意,金管會將核發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設立許可證,中央銀行則發給核准辦理國際保險業務證書。 參考資料: -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施行細則》 - 金管會相關公告與函釋文件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