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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險條例施行細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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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終止存款保險契約之要保機構,於其存款人依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繼續受存款保險保障期間,仍應依本條例有關要保機構之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存款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了當存款保險契約被終止後,要保機構仍然需要根據存款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來提供存款人保障,直到保障期間結束。這項規定確保了存款人在存款保險契約終止後仍然能夠享受保險保障。具體來說,根據條例第27條第2項的規定,存款保險機構必須在存款人提出賠償請求時提供相應的保障,以確保其存款的安全。 參考資料: - 存款保險法及其施行細則 - 存款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之適用案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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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存款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10 條規定:「經終止存款保險契約之要保機構,於其存款人依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繼續受存款保險保障期間,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存款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