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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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項所稱繼續受保障之存款,指存款保險契約終止之日起半年內,每一存款人於最高保額範圍內受存款保險保障之存款歸戶餘額最低日之金額。
- 2.前項所定歸戶餘額,為每日營業終了之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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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存款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解釋如下: 1. 第11條第1項規定,繼續受保障之存款是指存款保險契約終止後的半年內,每一存款人在最高保額範圍內,所保障的存款在每日最低餘額計算。 舉例來說,如果某個存款人在存款保險契約終止後的半年內,其存款受保障的最高額度是100萬台幣,那麼在這半年期間內,此存款人每日的最低餘額即為繼續受保障的存款金額。 2. 第11條第2項規定,歸戶餘額指的是每日營業結束時的存款餘額。 舉例來說,銀行每日營業結束時,存款人的存款帳戶中剩下的餘額即為當天的歸戶餘額。 這些解釋參考了《存總保字第10900835130號函》(臺灣銀行存款保險作業細則第81-1之4-1條及第81-1之4-3條說明)。
- 第二十七條第二項條文
- 存款保險條例 第 27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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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