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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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機構應於停止收受存款業務之當日,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以書面通知存保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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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存款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8條的規定,要保機構在停止收受存款業務的當天,應該以書面通知存保公司。具體來說,根據該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要保機構應當在停止收受存款業務的前一百二十日內,向中央存保公司提出書面通知,並附上相關文件和資料。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存保公司能夠及時了解要保機構的變動情況,以保護存款人的權益。 參考資料: 存款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 第二十一條條文
- 存款保險條例 第 21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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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