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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財團法人監督管理準則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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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財團法人應以法院登記財產總額之孳息、承辦業務所得及其他收入辦理各項業務;其資金運用管理辦法,應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並報本部備查。
  2. 2.財團法人處分經法院登記財產總額之不動產者,所取得對價或所得,應移歸為財團法人於法院登記財產總額之一,並於九十日內為變更證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主管財團法人監督管理準則第18條,其內容如下: 1. 財團法人應以法院登記財產總額之孳息、承辦業務所得及其他收入辦理各項業務;其資金運用管理辦法,應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並報本部備查。 根據這條規定,財團法人應利用財產的孳息、承辦業務所得以及其他收入來進行各項業務。此外,財團法人的資金運用管理辦法必須經由董事會的決議通過,並向財政部備查。 2. 財團法人處分經法院登記財產總額之不動產者,所取得對價或所得,應移歸為財團法人於法院登記財產總額之一,並於九十日內為變更證記。 根據這條規定,如果財團法人處分了經法院登記的財產總額內的不動產,所得到的對價或所得應該要轉入財團法人在法院登記的財產總額中的一項。而且在九十天內必須進行變更證記。 參考資料:財政部主管財團法人監督管理準則第 18 條

  • 法人名詞
  • 不動產名詞
  • 對價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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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財團法人監督管理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政部主管財團法人監督管理準則第 18 條規定:「財團法人應以法院登記財產總額之孳息、承辦業務所得及其他收入辦理各項業務;其資金運用管理辦法,應經…」(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政部主管財團法人監督管理準則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