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財團法人監督管理準則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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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主管財團法人監督管理準則第 20 條的規定: 1. 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新台幣一億元以上的財團法人,在籌編預算之前,應按照捐助章程擬定當年度的營運目標和營運計畫,並提交財政部審核。在每個年度開始的兩個月之前,需提供下一個財政年度的預算書和業務計畫書,且在該年度結束後的三個月內提供上一個財政年度的決算書和業務報告書,然後提交給財政部審核。而財務報告應經過會計師的查核簽證。 2. 除了第一項規定的財團法人之外,其他財團法人在年度開始前兩個月內,需提供下一個財政年度的預算書和業務計畫書,且在該年度結束後的三個月內提供上一個財政年度的決算書和業務報告書,然後提交給財政部備查。 3. 上述預算書和決算書應包括資產負債表、收支餘絀表、現金流量表、主要財產目錄以及其他相關附表的內容。 範例參考資料: - 財政部主管財團法人監督管理準則第 20 條 - 財政部網站上公布之相關法規和條文
- 法人名詞
- 核定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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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