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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財團法人監督管理準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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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法院登記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新台幣一億元以上之財團法人,每年籌編預算前,應依捐助章程擬具年度營運目標及營運計畫函送本部核定,並於年度開始兩個月前,檢具次年度預算書及業務計畫書,另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檢具上年度決算書及業務報告書,函送本部審;其財務報告,並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2. 2.前項以外之財團法人,應於年度開始兩個月前,檢具次年度預算書及業務計畫書,並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檢具上年度決算書及業務報告書,送本部備查。
  3. 3.前二項之預算書及決算書應包括資產負債表、收支餘絀表、現金流量表、主要財產目錄及有關附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主管財團法人監督管理準則第 20 條的規定: 1. 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新台幣一億元以上的財團法人,在籌編預算之前,應按照捐助章程擬定當年度的營運目標和營運計畫,並提交財政部審核。在每個年度開始的兩個月之前,需提供下一個財政年度的預算書和業務計畫書,且在該年度結束後的三個月內提供上一個財政年度的決算書和業務報告書,然後提交給財政部審核。而財務報告應經過會計師的查核簽證。 2. 除了第一項規定的財團法人之外,其他財團法人在年度開始前兩個月內,需提供下一個財政年度的預算書和業務計畫書,且在該年度結束後的三個月內提供上一個財政年度的決算書和業務報告書,然後提交給財政部備查。 3. 上述預算書和決算書應包括資產負債表、收支餘絀表、現金流量表、主要財產目錄以及其他相關附表的內容。 範例參考資料: - 財政部主管財團法人監督管理準則第 20 條 - 財政部網站上公布之相關法規和條文

  • 法人名詞
  • 核定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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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財團法人監督管理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政部主管財團法人監督管理準則第 20 條規定:「法院登記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新台幣一億元以上之財團法人,每年籌編預算前,應依捐助章程擬具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政部主管財團法人監督管理準則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