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財團法人監督管理準則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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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應保存下列文件,備供本部派員檢查: 一、捐助章程或遺囑影本。 二、董事名冊;設明監察人者,其名冊。 三、法院核發之法人登記證書。 四、最近五年董事會議紀錄。 五、財產目錄及最近十年預算書、決算書及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六、最近十六年之帳簿及最近五年之相關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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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主管財團法人監督管理準則第23條,財團法人應保存以下文件: 一、捐助章程或遺囑的影本,即指財團法人的組織章程或是捐助人所留下的遺囑文件。這些文件應當保存作為證明財團法人法人組織及管理方法的依據。 範例:財團法人X的組織章程、或捐助人所留下的遺囑文件的影本。 二、董事名冊,如果有監察人,也應包含監察人的名冊。這些名冊應該詳細列出財團法人的董事或監察人的相關資訊。 範例:財團法人X的董事名冊,以及如果有的話,監察人的名冊。 三、法院核發的法人登記證書,這份證書是證明財團法人合法存在及註冊的依據。 範例:財團法人X的法人登記證書。 四、最近五年的董事會議紀錄,這些紀錄應該包含財團法人董事會的重要討論和決策內容。 範例:財團法人X最近五年的董事會議紀錄。 五、財產目錄以及最近十年的預算書、決算書和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的財務報告。這些文件用於了解財団法人的財產情況和財務狀況。 範例:財団法人X的財產目錄,最近十年的預算書、決算書和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的財務報告。 六、最近十六年的帳簿和最近五年的相關憑證,這些文件是用於追溯財団法人的過去帳務及相關事務的記錄。 範例:財団法人X最近十六年的帳簿和最近五年的相關憑證。 參考資料: 財政部主管財團法人監督管理準則第 23 條(依據最新的資料,暫無法提供新版本網址)
- 法人名詞
- 遺囑名詞
- 監察人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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