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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財團法人監督管理準則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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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財團法人之董事或監察人,不遵守本部監督之命令,或妨礙檢查者,本部得依民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之罰鍰
  2. 2.前項董事或監察人違反法令或章程,足以危害公益或法人之利益者,本部得依民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請求法院解除其職務,並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主管財團法人監督管理準則第 24 條"的規定,該法條共有兩項規定。 第一項規定指出,如果財團法人的董事或監察人不遵守財政部的監督命令,或者妨礙財政部的檢查,財政部可以根據民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的規定,對其處以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鍰。 第二項規定則指出,如果董事或監察人違反法令或章程,而這個違反足以危害公益或財團法人的利益,財政部可以依據民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的規定,請求法院解除其職務,並採取其他必要的措施。 根據以上的法規解釋,我們可以了解到該法條是用來規範董事和監察人在財團法人監督和管理中的行為,並提供了相應的懲罰和解除職務的措施。具體的適用情況會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和影響而有所不同,需要進一步的事實認定和判斷。 參考資料: - 財政部「主管財團法人監督管理準則」最新修訂版本。

  • 法人名詞
  • 監察人名詞
  • 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條文
  • 罰鍰名詞
  • 法令名詞
  • 第三十三條第二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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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財團法人監督管理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政部主管財團法人監督管理準則第 24 條規定:「財團法人之董事或監察人,不遵守本部監督之命令,或妨礙檢查者,本部得依民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政部主管財團法人監督管理準則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