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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財團法人監督管理準則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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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財團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予糾正並責令其限改善;逾期不改善或改善無成效且情節重大者,除依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外,並得撤銷其許可: 一、未依營運計畫執行業務或經營准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者。 二、董事會之決議違法或不當者。 三、財政收支未具合法之憑證或未有完備之會計紀錄者。 四、對於業務、財務為不實之報告者。 五、捐助人或遺囑執行人不依第九條所定期限將財產移轉予財團法人者。 六、違反第十八條法院登記財產總額之不動產處分。 七、業務及財務報表未依限或其內容未依規定編送本部查核者。 八、經費收支無詳實之記載,或不保存收支之會計憑證致無法查核者。 九、隱匿財產或妨礙本部之檢查者。 十、以法院登記財產總額及其孳息、業務所得及其他收入而為法或不正當之支出或開支浮濫者。 十一、無正當理由未從事其業務活動達二年。 十二、於年度中虧損達上年度財團法人淨值總額二分之一,或累積虧損達法院登記財產總額二分之一,致其運作不能達設立目的者。 十三、其他違反本準則、捐助章程或遺囑之規定者。
  2. 2.財團法人經本部依前項規定撤銷其許可者,本部應同時依民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通知法院,由法院命令財團法人進行解散登記及清算,並副知財團法人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法條,財政部主管財團法人監督管理準則第25條有以下兩個主要內容: 1. 財團法人的糾正和撤銷許可:根據該條第一項,如果財團法人存在以下情況之一,財政部可以進行糾正並要求改善,如果超過期限仍然沒有改善或改善無效且情節嚴重,除了按照第24條的規定進行處理外,財政部還可以撤銷其許可。 - 未依營運計畫執行業務或經營核准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 - 董事會的決議違法或不當 - 財政收支未具合法之憑證或未有完備之會計紀錄 - 對於業務、財務為不實之報告 - 捐助人或遺囑執行人不依規定期限將財產移轉予財團法人 - 違反法院登記財產總額之不動產處分等 2. 撤銷許可後的解散和清算程序:根據該條第二項,如果財團法人被財政部撤銷許可,財政部應根據民法第42條第2項的規定通知法院,由法院命令財團法人進行解散登記及清算,同時通知財團法人所在地的稅捐稽徵機關。 論述這些法條的參考資料是財務部在2019年10月31日發布的「財團法人監督管理準則」,該準則是針對財團法人的監督和管理事項進行規範。根據這些規定,財團法人應該遵守營運計畫、合法的財務記錄和報告要求,並依法管理財團法人的資產和收入。如果財團法人違反了這些規定,財政部可以進行糾正和撤銷許可的程序,並通知法院進行解散和清算。

  • 法人名詞
  • 第二十四條條文
  • 撤銷名詞
  • 名詞
  • 遺囑執行人名詞
  • 第九條條文
  • 第十八條條文
  • 不動產名詞
  • 名詞
  • 遺囑名詞
  • 第四十二條第二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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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財團法人監督管理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政部主管財團法人監督管理準則第 25 條規定:「財團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予糾正並責令其限改善;逾期不改善或改善無成效且情節重大者,除依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政部主管財團法人監督管理準則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