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財團法人監督管理準則 第 2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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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主管財團法人監督管理準則第26條,財團法人在解散後,其賸餘財產的歸屬應根據其捐助章程或遺囑的規定。如果捐助章程或遺囑沒有規定或規定不明確,則賸餘財產應歸屬於其主事務所所在地的地方自治團體。這表示如果一個財團法人在解散後沒有明確的歸屬規定,其賸餘財產將歸屬於其所在地的地方自治團體。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財團法人解散後的賸餘財產有明確的歸屬,並避免這些財產歸屬於自然人或營利團體。例如,如果一個財團法人解散後,其捐助章程沒有規定賸餘財產的歸屬,根據這條法規,這些賸餘財產將歸屬於其主事務所所在地的地方自治團體。
- 法人名詞
- 遺囑名詞
- 自然人名詞
- 地方自治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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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