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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財團法人監督管理準則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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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解散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賸餘財產之歸屬,應依其捐助章程或遺囑之規定,但財產不得歸屬於自然人或營利團體;其捐助章程或遺屬未規定或規定不明者,賸餘財產應歸屬其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主管財團法人監督管理準則第26條,財團法人在解散後,其賸餘財產的歸屬應根據其捐助章程或遺囑的規定。如果捐助章程或遺囑沒有規定或規定不明確,則賸餘財產應歸屬於其主事務所所在地的地方自治團體。這表示如果一個財團法人在解散後沒有明確的歸屬規定,其賸餘財產將歸屬於其所在地的地方自治團體。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財團法人解散後的賸餘財產有明確的歸屬,並避免這些財產歸屬於自然人或營利團體。例如,如果一個財團法人解散後,其捐助章程沒有規定賸餘財產的歸屬,根據這條法規,這些賸餘財產將歸屬於其主事務所所在地的地方自治團體。

  • 法人名詞
  • 遺囑名詞
  • 自然人名詞
  • 地方自治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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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財團法人監督管理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政部主管財團法人監督管理準則第 26 條規定:「財團法人解散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賸餘財產之歸屬,應依其捐助章程或遺囑之規定,但財產不得歸屬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政部主管財團法人監督管理準則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