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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財團法人監督管理準則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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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準則修正施行前已許可設立之財團法人,其章程有不符合本準則規定者,董事會應於本準則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為變更章程之決議,使其章程符合本準則之規定。
  2. 2.董事會不能於前項規定之期限內依第十條規定變更章程者,章程不符部分,以準則之規定為其內容,或依本準則規定之意旨補充之。但不符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者,得不適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主管財團法人監督管理準則第 27 條的規定,可以作出以下解釋: 1. 根據本準則修正施行前已獲得許可的財團法人,若其章程與本準則規定不符,則董事會應於本準則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做出變更章程的決議,以使其章程符合本準則的規定。 範例:假設一個財團法人在本準則修正生效前已經獲得許可設立,但其章程的中某些部分與本準則的規定不一致。根據該條規定,該財團法人的董事會應於本準則修正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做出決議,對章程進行變更,使其符合本準則的要求。 2. 若董事會在前述規定的期限內無法按照第十條的規定變更章程,則對於章程不符部分,應適用本準則的規定來進行變更,或者根據本準則的規定補充。但若不符合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的規定,則可以不適用。 範例:若在前述的六個月期限內,該財團法人的董事會無法按照第十條的規定變更章程,但仍然需要修正章程以符合本準則的要求。在這種情況下,根據該條規定,可以適用本準則的規定進行章程的變更或補充,但若不符合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的規定,則無法適用這種方式。

  • 法人名詞
  • 第十條條文
  • 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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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財團法人監督管理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政部主管財團法人監督管理準則第 27 條規定:「本準則修正施行前已許可設立之財團法人,其章程有不符合本準則規定者,董事會應於本準則修正施行之日起…」(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政部主管財團法人監督管理準則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