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財團法人監督管理準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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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法人名稱、捐助目的、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所在地。 二、捐助財產之種類、數額及保管運用方法。 三、業務項目及其管理方法。 四、董事及設有監察人者,其名額、資格、產生方式、任期、任期中出缺補選(派)及任期屆滿之改選(派)事項。 五、董事會之組織及其職權。 六、會計制度、會計年度之起訖期間及預算、決算之編送時限。 七、定有存續期間者,其期間。 八、解散後勝餘財產之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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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主管財團法人監督管理準則第5條,財團法人的捐助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1. 法人名稱、捐助目的、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所在地。 2. 捐助財產之種類、數額及保管運用方法。 3. 業務項目及其管理方法。 4. 董事及設有監察人者,其名額、資格、產生方式、任期、任期中出缺補選(派)及任期屆滿之改選(派)事項。 5. 董事會之組織及其職權。 6. 會計制度、會計年度之起訖期間及預算、決算之編送時限。 7. 定有存續期間者,其期間。 8. 解散後勝餘財產之歸屬。 參考資料:財政部《財團法人監督管理準則第5條》
- 法人名詞
- 監察人名詞
- 存續期間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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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