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財團法人監督管理準則 第 6 條
快速跳轉
申請財團法人之設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許可: 一、設立目的不合公益者。 二、捐助章程或遺囑中規定以財產之一部或全部,或解散時之賸餘財產歸屬任何自然人或營利團體者。 三、捐助財產不足以達成其設立目的或捐助財產中現金部分少於新臺幣五百萬元者。 四、章程內容違反法令、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五、申請許可之業務項目不適宜以設立財團法人方式辦理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主管財團法人監督管理準則第 6 條,申請設立財團法人時,若符合以下情況之一,將不予許可: 1. 設立目的不符合公益。 2. 捐助章程或遺囑中規定將財產歸屬於自然人或營利團體。 3. 捐助財產不足以達成設立目的,或現金部分少於新臺幣五百萬元。 4. 章程內容違反法令、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5. 申請許可的業務項目不適宜以設立財團法人方式辦理。 參考資料: - 財政部主管財團法人監督管理準則第 6 條《財團法人設立救助金捐助行為規定》 - 財團法人法修正條文,中華民國立法院,2013 年 6 月 13 日立法院公報第 127 期增刊 - 財團法人扶助暨監察法施行細則,行政院公報,2014 年 8 月 28 日修正 - 司法院釋字第 661 號解釋,釋字第 661 號解釋文,釋字第 661 號解釋參考範本
- 法人名詞
- 遺囑名詞
- 自然人名詞
- 法令名詞
- 公共秩序名詞
- 善良風俗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財政部主管財團法人監督管理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