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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財團法人監督管理準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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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部對於第四條之申請,經審查符合規定者,應發給設立許可文書,並將申請書及其附件加蓋印信,二份發還申請人。
  2. 2.本部對於不符第四條規定之申請者,應予駁回。但其情形可補正者,得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者,駁回其聲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主管財團法人監督管理準則》第7條的規定,對於申請設立財團法人的申請人,在審查中如果符合相關規定,財政部應當發給設立許可文書,並將申請書及其附件加蓋印信,製作兩份後發還申請人。 如果申請人的申請不符合第四條的規定,財政部應當駁回該申請。但如果情況可以補正的話,財政部可以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如果逾期不補正的話,財政部則會駁回該申請。 參考資料:《財政部主管財團法人監督管理準則》(2011年修正版),取自財政部官網

  • 第四條條文
  • 駁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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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財團法人監督管理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政部主管財團法人監督管理準則第 7 條規定:「本部對於第四條之申請,經審查符合規定者,應發給設立許可文書,並將申請書及其附件加蓋印信,二份發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政部主管財團法人監督管理準則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