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財團法人監督管理準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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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主管財團法人監督管理準則》第7條的規定,對於申請設立財團法人的申請人,在審查中如果符合相關規定,財政部應當發給設立許可文書,並將申請書及其附件加蓋印信,製作兩份後發還申請人。 如果申請人的申請不符合第四條的規定,財政部應當駁回該申請。但如果情況可以補正的話,財政部可以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如果逾期不補正的話,財政部則會駁回該申請。 參考資料:《財政部主管財團法人監督管理準則》(2011年修正版),取自財政部官網
- 第四條條文
- 駁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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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