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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財團法人監督管理準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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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經許可設立之財團法人,其董事會應自收受設立許可文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法院聲請法人登記,並於法院完成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將法人登記證書影本報本部備查;其於法人登記後,應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扣繳編號,並報本部備查。
  2. 2.財團法人未於前項期限內向法院聲請登記者,本部得撤銷期設立許可。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主管財團法人監督管理準則第8條的規定,經許可設立的財團法人,其董事會應於收到設立許可文件後的30日內向法院申請法人登記,並在完成登記後的30日內將法人登記證書影本報送財政部備查。財團法人在完成法人登記後,還應向所在地的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扣繳編號,同時報本部備查。如果財團法人未能在規定的期限內向法院申請登記,則財政部有權撤銷其設立許可。

  • 法人名詞
  • 撤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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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財團法人監督管理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政部主管財團法人監督管理準則第 8 條規定:「經許可設立之財團法人,其董事會應自收受設立許可文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法院聲請法人登記,並於法院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政部主管財團法人監督管理準則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