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財團法人監督管理準則 第 8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主管財團法人監督管理準則第8條的規定,經許可設立的財團法人,其董事會應於收到設立許可文件後的30日內向法院申請法人登記,並在完成登記後的30日內將法人登記證書影本報送財政部備查。財團法人在完成法人登記後,還應向所在地的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扣繳編號,同時報本部備查。如果財團法人未能在規定的期限內向法院申請登記,則財政部有權撤銷其設立許可。
- 法人名詞
- 撤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財政部主管財團法人監督管理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