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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財團法人監督管理準則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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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財團法人於設立許可後,捐助人或遺囑執行人應於法院登記完成後九十日內,將捐助財產全部移轉予財團法人,以財團法人名義登記或專戶儲存金融機構,並報請本部備查。
  2. 2.前項捐助財產之種類為現金者,應以籌備處名義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儲存,並於申請許可前存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財政部主管財團法人監督管理準則第9條的兩項規定: 1. 財團法人於設立許可後,捐助人或遺囑執行人應在法院登記完成後九十日內將捐助財產全部移轉給財團法人。移轉財產的方式可以是以財團法人名義進行登記或者將財產存入專戶儲存在金融機構內。財團法人需報請財政部備案查驗。 範例:假設某個財團法人在設立許可後的第45天,將捐助財產100萬元以財團法人名義在銀行開立專戶儲存,並在第70天向財政部報請備案。 2. 如果捐助財產是現金,則應以籌備處名義在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儲存,並在申請許可前就要將現金存入該專戶中。 範例:某個財團法人籌備期間捐助人以現金方式捐贈了50萬元,捐助人將這筆現金以籌備處名義存入一家銀行的專戶,並在申請許可前完成存入手續。 以上是根據財政部主管財團法人監督管理準則第9條的兩項規定,提供該條規定的解釋和相關範例。

  • 法人名詞
  • 遺囑執行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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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財團法人監督管理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政部主管財團法人監督管理準則第 9 條規定:「財團法人於設立許可後,捐助人或遺囑執行人應於法院登記完成後九十日內,將捐助財產全部移轉予財團法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政部主管財團法人監督管理準則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