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財團法人監督管理準則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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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財政部主管財團法人監督管理準則第9條的兩項規定: 1. 財團法人於設立許可後,捐助人或遺囑執行人應在法院登記完成後九十日內將捐助財產全部移轉給財團法人。移轉財產的方式可以是以財團法人名義進行登記或者將財產存入專戶儲存在金融機構內。財團法人需報請財政部備案查驗。 範例:假設某個財團法人在設立許可後的第45天,將捐助財產100萬元以財團法人名義在銀行開立專戶儲存,並在第70天向財政部報請備案。 2. 如果捐助財產是現金,則應以籌備處名義在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儲存,並在申請許可前就要將現金存入該專戶中。 範例:某個財團法人籌備期間捐助人以現金方式捐贈了50萬元,捐助人將這筆現金以籌備處名義存入一家銀行的專戶,並在申請許可前完成存入手續。 以上是根據財政部主管財團法人監督管理準則第9條的兩項規定,提供該條規定的解釋和相關範例。
- 法人名詞
- 遺囑執行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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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